一、求7篇今日说法的案例
找的好辛苦!!!!
[今日说法]弹弓打飞机(2009.3.29)
播出时间:2009年3月29日
记 者:田雪娇
编 辑:田雪娇
摄 像:郭震宇
主持人:张绍刚
嘉 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曲新久
简介:在杭州打工的湖北小伙刘元元说自己做的事就相当与弹弓打飞机,所以不服法院的判决,那么他到底做了什么?法院又因何对他做出了严惩? 这个认为自己的行为和弹弓打飞机一样的男子名叫刘元元,今年刚刚23岁,老家在湖北,是来杭州打工的,他因为用折叠小剪刀撬了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被警察抓获了。警方见到的这个男子正是刘元元,刘元元告诉警方他当时拿了一张银行卡在柜员机上试着取钱,因为钱取不出来所以自己才一直在柜员机前琢磨。刘元元说想取出卡内的几百元钱,多输入了几次密码,可是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报警呢?警方和银行的经理立即赶往银行的监控中心调取监控录像。直到警方出现,刘元元才停了下来,随后警方在刘元元的包里找到了他撬动自动柜员机时使用的一把小型的折叠剪刀,面对这些证据刘元元终于供认了他企图撬盗柜员机的事实。 刘元元想,在取款机能不能用卡透支几百块钱,输入密码乱输了几次但是没有效果,之后他用手扒出钱口用小剪刀撬。刘元元说他当时只是希望银行的机器出错,能让他取出几百元钱凑足回家的路费。案件算是水落石出了,面对监控录像等证据刘元元供认不讳,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元元犯盗窃罪成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一审判处刘元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嘉宾:在我们国家盗窃罪来讲,《刑法》对于盗窃罪规定两个特殊情况,一个就是说盗窃金融机构另一个就是盗窃文物,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文物最终可以法定刑就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今日说法]盗影重重(2009.3.27)
播出时间:2009年3月27日
记者:孙铭菲
编辑:孙铭菲
摄像:李政林
主持人:撒贝宁
简介:在广东深圳,一条并不起眼的街道中,一起盗窃案件神不知鬼不觉地发生了,丢失物品的姚先生马上报案,因为对他而言,这个损失实在是太大了。那么他的物品能找回来吗?
导视:
一段熟悉的道路
一次平常的外出
价值百万的财富瞬间消失
平时的话我是自己开车
开车就安全一点
那刚好那一天我撞车
走路上的时候就给人偷了
谁在光天化日下实施盗窃
被盗走的有是什么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个故事发生在广东深圳,2008年11月底的一天,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来了一个神色焦急的年轻人,他报案说自己身上很重要的一件东西有可能被别人偷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他说他的损失可就大了去了,那他身上到底有什么重要的东西?这东西又是怎么丢的呢?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调查
警方经过分析认为这起盗窃案件并不简单,这是警方在另一个监控画面里发现的线索,小男孩偷到钻石就拐进了路边的一家药店,随同他进门的还有另外两个成年人。警方随后又在监控画面中发现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小男孩和另外两个成年人一同原路折返,途中,小男孩还向他们比划着偷到的东西,那应该就是姚先生装钻石的包。这条线索让警方为之一振,小偷从盯上姚先生到钻石得手只有十几秒左右的时间,在作案的时候是一个人下手几个人掩护,这显然是团伙性的盗窃分子。罗湖刑警大队的侦查员马上锁定了目标,他们要尽快找到画面中的这几个人。
洪道德:第一,这几个教唆孩子犯罪的这几个成年人定盗窃罪,因为教唆本身不是一个罪名。第二,我国《刑法》29条规定,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那么应当从重处罚。他们这个销售为了急于销赃那么他们低价销赃,那么这个也是脱离了这个钻石的价值,因此这个价格应当要经过法定的,价格鉴定部门去进行一下价格的鉴定,应该以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今日说法]忍字心上一把 “刀”(2009.3.25)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到的这个事情是一个悲剧,一个发生在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身上的悲剧,但是这样的悲剧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而且我相信以后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但是我们想说的是类似的悲剧原本可以避免,来看一下今天的记者调查。
2008年4月的一天,一个中年妇女匆匆地走进了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分局,而她一进门就说自己杀了人。这个身材单薄的女人叫华连英,她真的杀死了自己的丈夫吗?民警们火速赶到了案发现场长春城郊的一处出租房内。
案发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死者杜佰春身上也没有明显的伤痕,法医的鉴定和华连英的说法完全一致,随后警方找到了华连英作案的工具,案情很清楚,华连英确实杀死了自己的丈夫杜佰春,华连英杀死丈夫的消息立即在她工作的厂里传开了。所有认识华连英的人都觉得华连英是个老实本分的人,这样一个人究竟为什么要害死自己的丈夫呢?夫妻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呢?
华连英的同事们都说华连英的丈夫杜佰春确实经常打骂华连英,这可能导致了华连英对丈夫的憎恨,但这只是近几年他们看到的,华连英说结婚20多年来丈夫一直虐待她,这是真的吗?他们之间是否还有别的矛盾呢?警方又找到了华连英和杜佰春以前居住过的村子进一步了解情况。村民们说杜佰春性格暴虐、人品很差,经常和村民们打架动粗甚至赖账不还,比如他经常到村子里的副食店赊账买酒买烟,不给他就捣乱。几乎所有了解华连英和杜佰春的人都说杜佰春不是个好丈夫,甚至连他们的孩子都十分痛恨他这个当父亲的。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找到了华连英的女儿,她对母亲杀死父亲的事情竟然表示能够理解。华连英的女儿说,她从小到大看着父亲对母亲做过的一切,她觉得母亲太可怜了,母亲真的是迫不得已才做出这种事的。女儿说母亲曾说过肉体上打骂她都不在乎,但是父亲在精神上折磨,这让母亲受不了,这些年父亲没做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也没做到一个爸爸的责任,更没做到一个一家之主一个顶梁柱的责任。对这段持续了20几年的夫妻关系心灰意冷,她绝望了,她想要彻底地解脱,而她想到的方式则是结束丈夫的生命。于是,华连英在丈夫睡着之后杀死了他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此时已经平静下来的华连英却很后悔。
主持人:这个人身保护裁定出具了之后会怎么样?
嘉宾:就有点相当于英美法上那个人身保护令,这个人身保护裁定呢它可以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受害人,要跟她保持距离,多少米以外你不能不能离得更近、不能离得更近,就是防止他再来施暴。
主持人:如果他违反了这个保护令会怎么样呢?
嘉宾:对方那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10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可以罚款、拘留。
2008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很多华连英的同事、乡亲们都赶到了庭审现场旁听此案,他们希望法院能依法轻判华连英。200多位村民和同事还联名为华连英作证求情,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华连英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华连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日说法]破案破出的命案 (2009.3.24)
播出时间:2009年3月24日
记者:朱大为
编辑:孙铭菲
摄像:李政林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房保国
简介:在陕西丹凤县,一个高中女生遇害,警方迅速立案调查,然而破案还没有眉目的时候,另一起刑事案件竟然在公安局内发生了。
主持人:我们今天要讲到的这个事情发生在陕西省丹凤县,丹凤是一个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的一个不起眼的小城,但是最近它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因为在今年的2月10日生活在县城里的一个高中二年级的女生遇害身亡,随后警方开始了针对这个案件的调查,没想到这个案件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一个新的意想不到的案件又发生了,来看一下今天的记者调查。
这个悲伤的母亲叫徐梦云,一个多月以前她失去了她的女儿,他们的家在陕西省丹凤县寺坪镇女儿彭丽娜在离家20公里远的商镇中学读高中,由于学校较远,徐梦云给女儿在学校边上的小区租了一间宿舍,吃的用的都给女儿安顿好,徐梦云高高兴兴地回了家。彭丽娜回学校的那一天是正月初八,没有想到这一别竟然是徐梦云夫妇和女儿的永别。
2月10日凌晨,彭丽娜被人发现死在丹凤县县城内的丹江河堤旁。亲戚介绍,2月9日是农历的正月十五,彭丽娜从就读的商镇中学来到县城的姨家,当晚彭丽娜在县城跟着同学们一起出去看花灯,夜里没有回姨家,第二天一早,她被人发现死在了丹江岸边。
主持人:我们现在再来看一下在这26天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2月10日,女生彭丽娜被人发现在河边遇害,随后她的一些同学和朋友开始接受警方的询问。2月28日,徐梗荣被叫到公安局配合调查,8天之后徐梗荣死亡,短短8天的时间,为什么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就会突然地离开人世?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一次尸检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3月9日,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法医和徐梗荣的家属一起对尸体进行了尸检,而在尸检之后,两名参与者接受了我们记者的采访。
尸检的参与者说,他们看到了徐梗荣腿上、屁股上都是伤,脑子肿得厉害,手掌肿得跟馒头一样,脑壳骨膜上你有10处1.5乘1.5厘米大的淤血点。到记者结束在当地的采访时止,检察机关的正式尸检结论还没有做出,据参与尸检的人介绍在尸检的过程中,法医提到的最多的词就是外力所为,那么所谓的外力是来自哪儿呢?会不会是2月28日徐梗荣被带到公安局之前就被别的什么人打了呢?公安局的负责人明确地否认了这一点。如果说2月28日徐梗荣被带到公安局时身上没有伤,身体状况良好,不用做体检,那么后来他死亡时身上的伤痕怎么解释?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嘉宾:对,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主持人:针对这个事件的最新进展,现在我们也请导播帮我们来连线一下我的同行,《华商报》商洛记者站站长陈团结的电话。陈站长,目前尸检报告有没有出来?
陈团结:目前还没有。
主持人:有没有说过什么时候能出来?
陈团结:说是这一两天,但是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消息出来,因为家属每天都去催要这个结果,事件的最新进展就是3月21日晚上,商洛市委宣传部给我们一个新闻通稿,原文是这样说的,就是丹凤县公安局长闫耀锋,在“2.10”杀人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死亡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领导责任,会议决定对其停职检查。
[今日说法]谁害了谁(2009.3.23)
主持人:在两年前,江苏省海门市的一家工厂的门口,发生了一起非常不幸的意外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得很奇特并且随后它把两个家庭引入了一系列跌宕起伏的故事中,来看一下我们今天的记者调查。
家住江苏省海门市的沈辉做缝纫加工的活儿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其实这原本是妻子的活儿,可现在只能由沈辉来做了。虽然妻子离他并不算远,但也只能默默地看着他,而不再说话,妻子的离去是因为两年前的一场车祸,这是沈辉妻子出事时的照片,可以看到一块巨大的水泥横梁把一辆翻斗车的驾驶室压塌了,而沈辉的妻子就坐在副驾驶座上,她和开车的司机都当场死亡。当时沈辉的妻子是去给一家工厂送沙子,可就在车要离开工厂大门口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原来,沈辉妻子坐的是一辆翻斗车,翻斗可以电动升降便于自动卸货,而那天司机升起翻斗,卸完了沙子没有把翻斗降下来就开走了,而翻斗随后就撞上了工厂大门口上方原有的一根水泥横梁,更为不幸的是被撞塌的横梁恰好落在翻斗车的驾驶室顶上。这起意外车祸让车主沈辉悲痛欲绝,妻子就这样撇下他和女儿走了。与沈辉妻子同时遇难的是司机小杨,出事时只有23岁,小杨的离去对于家人来说不亚于晴天霹雳。
小杨的家在安徽农村,他来江苏也是为了打工,他的死让父母一时无法接受,而此时的沈辉也只有埋怨自己的份儿了,因为在以前都是沈辉自己开车跑运输,可就在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月,沈辉因病住院了,妻子为了不影响生意,才临时找了小杨帮忙开车,约定干一天活给50块钱,出于谨慎躺在医院里的沈辉还特意查看了小杨的驾驶执照。谁料想就在沈辉出院的时候事故就发生了,妻子从此无法再照料尚未成年的女儿,老人们也尝尽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涩。
那么小杨家为什么要找工厂去闹呢?原来,小杨的家人经过打听得知那家工厂其实和沈辉是有特殊关系的,因为工厂的负责人就是沈辉的姐姐,于是小杨的家人就觉得小杨帮弟弟给姐姐送货出了事儿,你当姐姐的不得承担点责任吗?而沈辉的姐姐则想不通,这跟亲戚不亲戚的有什么关系呢?
沈辉的姐姐说小杨出了事儿自己也很同情,但出事的原因是小杨操作失误,那么结实的横梁,不使劲儿撞它会自己掉下来吗?然而小杨家显然是有备而来,律师说了这还不光是情理上的问题,人家找沈辉的姐姐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杨家的律师说,司机小杨给沈辉的姐姐送了沙子又没收取报酬,那么就算是义务帮工行为,小杨受到了伤害,在法律上讲沈辉的姐姐作为受益人是应当赔偿的。但是沈辉的姐姐觉得这种说法很荒唐,小杨是在沈辉家领工钱,她这个作姐姐的和小杨没有一点法律关系,况且小杨把工厂门楼撞坏了,工厂没找小杨赔已经是够客气的了,怎么反倒来找工厂的麻烦呢
在这个案件当中,雇员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雇员小杨同时也造成了雇主沈辉妻子的死亡,这种情况的处理在法律上却没有专门规定,怎么办呢?法官们决定脱离开雇佣关系按照一般案件来处理。法院认为小杨的操作失误造成了对沈辉妻子的人身损害,小杨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了判决,沈辉赔偿小杨的家人9万多元,而小杨家人则是在小杨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沈辉19万多元。
[今日说法]黄金劫 (2009.3.20)
播出时间:2009年3月20日
记者:朱大为
编辑:朱大为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无
导视:
光天化日 路边金店
竟遭遇横抢
很害怕 一下子都震住了
都不知道什么反应了
他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当时想喊喊不出来
三十万黄金被抢
作案人缘何如此猖狂
简介:在泰山脚下最繁华的街道上,有一家金店价值30万元的黄金被抢,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抢劫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样貌丝毫不加掩饰,他们为何会如此猖狂?--
2008年12月16日下午13∶12在山东省泰安市发生了一起金店抢劫案,两名嫌疑人抢走了价值近30万元的黄金首饰,整个过程他们仅仅用了58秒的时间。两个人的作案时间竟然还不到1分钟,如此地迅速难道是两个惯犯而且对自己的相貌并不遮掩,他们为什么如此猖狂呢?警方在现场提取了金店内的监控录像,希望能在监控录像上找到破案的线索。通过对监控录像的观看,首先咱确定了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他的衣着特征,所携带作案工具。监控录像上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出两个犯罪嫌疑人的衣着,这是两个年龄大概在20多岁的男子身高有1.70米左右发型也是普通的短发,而金店所在的位置是泰安市最繁华的一条大街,平时车辆行人特别多,仅从身高、衣着、发型来寻找这两个人,犹如大海捞针很难快速破案,那么这两个人会逃到什么地方去呢?
两名嫌疑人从这个金店得手之后迅速地逃离现场,出来之后他们马上跑到这个运舟街路口,又沿运舟街向南跑了出去有200多米然后又向西拐。这个发现让警方异常兴奋,因为两个嫌疑人拐过去的小巷里恰巧安装了警方的监控设备,应该能够拍到两个犯罪嫌疑人随手搭乘了一辆出租车。然而泰安市有2300多辆出租车出租司机能否记得这两名嫌疑人呢?
两名犯罪嫌疑人消失的地方是泰安市西部的郊区,线索再一次中断了,那么这两个人是逃离了泰安还是仍然蛰伏在泰安的某一个角落里呢?这时金店员工的回忆给警方带来了灵感。从嫌疑人的口音判断他们不是泰安市人,但是肯定是山东口音,既然是外地人作案,他们肯定得在泰安市找一个落脚之地,而住店时间也应该和他们踩点到作案的时间相吻合,警方迅速勾勒出了这两个人的轮廓。山东人,男性,20出头,住宿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2日到16日,对照这几点排查工作迅速展开。
在泰安市一家旅馆的入住记录上,民警们发现了一个山东省菏泽市的人武某,他的住宿时间和嫌疑人踩点作案的时间十分吻合,有着重大的作案嫌疑,那么他会不会就是16日抢劫金店的一名嫌疑人呢?于是,警方根据武某登记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到山东菏泽进行调查,此时,离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6天。
主持人:据警方了解,武某家在农村而且家庭的生活状况并不是太富裕,虽然武某是在外地打工但是家里面的生活状态也就是维持温饱而已,那么为什么在案发后的第3天,武某突然又是买车又是帮家里面还欠款,武某这些钱是从哪儿来的?他会不会就是抢劫金店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呢?
武某来泰安的时间和案件踩点作案的时间相吻合之后又突然暴富,武某有着重大的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对武某采取了行动。夜里19∶30 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专案组来到了武某所在的村子并摸清了武某的住所,包围之后等待着合适的行动时机。专案组在武某的家中搜出了金店被抢的一部分首饰,武某在承认抢劫金店的事实后向警方交代了同伙,跟他住在一个村子里的范某。在另一个犯罪嫌疑人范某的住处,警方找到了他作案时的玩具手枪和剩下的首饰。
一念之差让两个年轻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等待他们的也一定是法律的制裁,现在再去回顾说当初为什么有了抢金店的念头,两个人的回答是因为发现这家金店没有保安系统,在案发之后这个金店也加入了当地110的保安网络,同时也配备了一些比较可靠的保安装置,配备了保安员,金店的老板也说有了这些之后,他们做起生意心里面也踏实了很多,也许这个故事可以给很多经营者带来提示。
[今日说法]非城勿扰(2009.3.18)
记者:方兴
编导 方兴
摄像:孙元学
主持人 张绍刚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 阮齐林
简介:人声鼎沸的火车站,出门在外的打工妹遭遇了热情的老乡,那群老乡到底能否买到梦寐以求的火车票?为何最后随身携带的物品都会不翼而飞呢?
导视:
回家心切 一票难求
热情老乡 伸出援手
她说她也是贵阳人
她也要买(票)到贵阳
我们就商量着是否一起买票
刚刚东西交给人家了
现在人家拿走了 人也找不到了
车票无着 身上钱财为何也不翼而飞
2008年12月18日正值春运高峰,上海铁路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抓到了三名冒充铁路职工行骗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了解到,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十几天的时间内,流窜作案12起,活动范围涉及四个省,总案值高达7万多元。这三个人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骗取到这么多的财物呢?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这三名犯罪嫌疑人。三名犯罪嫌疑人杨玉珍、李建芳和熊友华都来自四川农村,他们是在火车站进行诈骗时被当场抓获的,抓获过程也十分有戏剧性。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正值春运的火车站售票大厅内人声鼎沸、急于返乡过年的人骆绎不绝,此时铁路派出所的民警们也在火车站售票大厅紧张地巡查着,这时他们发现了三名可疑人员,两女一男。民警说,一般人在售票大厅不是抬头看信息就是盯着售票窗口,而这三个人不仅不买票而且还时不时找排队买票的旅客搭讪,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熊友华一见到警察就四处躲避,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暗地里观察一段时间之后民警上前检查了他的身份证件。在确认了熊友华给出的假身份证之后,民警没有马上惊动他,而是对他及另外两人的行踪进行了更加严密的监控,没多久一场戏就在警方的眼皮底下上演了,跟熊友华不时交头接耳的那名体态偏瘦的女人杨玉珍开始行动了。
这位被盯上的年轻女孩是从贵州来打工的张小姐,这天她一大早就来火车站排队买票,希望能够在春节前买到一张回贵阳老家的车票,可是车站给出的信息都是无票,一票难求的局面让她很是绝望,正在这时杨玉珍走到了她的身边。骗局的第一步是攀老乡套近乎,张小姐说在异地遇到老乡,已经让她觉得亲切,更何况他们还有着同样的遭遇,这让张小姐渐渐消除了对陌生人的防备,接下来杨玉珍正是利用旅客的这种心理钓旅客上钩,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民警的监控之下。一看火候成熟,另一个骗子胖女人李建芳粉墨登场,骗子李建芳假装不认识先前登场的杨玉珍,两人合伙在张小姐面前演了一出双簧,这是骗局的第二步。对胖女人李建芳的身份张小姐深信不疑,当李建芳炫耀自己认识铁路职工时,急于买票的张小姐像抓到了救命稻草,张小姐想当然地认为,有铁路上工作的亲戚就一定能拿到票。这时候,两个骗子杨玉珍和李建芳明白,鱼儿已经上钩,他们的骗局已经成功了一半,接下来他们就把张小姐带离了售票大厅去见“铁路上工作的亲戚”,而此时早已进入警方视线的熊友华出场了,他此时的身份就是一名铁路职工。
张小姐说当她看到冒充铁路职工的犯罪嫌疑人熊友华时,心中一点疑虑也没有,接下来熊友华跟她认真地交代了拿票步骤,她都一一照办了,首先要跟随熊友华去办公室登记,然后再自己拿钱去指定的窗口买票,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登记上。张小姐说虽然她没有怀疑过熊友华的身份,但是前去登记不让带包这样的规定还是让她有了一点顾虑,见此情形 早有准备的杨玉珍提出自己先行一步跟随熊友华去办公室登记。张小姐说十分钟之后,杨玉珍兴高采烈地回来了,声称已经登记完毕马上可以去交钱拿票了,而且要张小姐也快点去登记。张小姐说,当时杨玉珍将钱与手机交给自己保管的行为让她觉得不能辜负了老乡对她的这份信任,所以当时的她没有丝毫犹豫,也把包交给了杨玉珍跟着熊友华去登记了。
戏演到这儿骗局已经实施了大半,接下来进入了最后的环节——脱身,而这时的张小姐还蒙在鼓里,熊友华接完电话之后声称时间紧迫,要张小姐快点回去叫杨玉珍一同拿票,张小姐二话没说马上往回跑,可是当她回到原来的花坛时,两名原本热情的女骗子早已不见了踪影。原本兴高采烈的张小姐一下子六神无主,一直在暗地观察的民警马上上前询问。张小姐小说丢了1300块左右还有一部手机,东西刚刚交给人家了,现在人也找不到了。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明白收网的时候已到,随即对监控已久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
因为人赃俱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诈骗乘客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随后的审讯中民警了解到这伙人,可能不是偶然性作案,他们有流窜做案的嫌疑,民警立即跟上级部门联系。很快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侦科的办案人员马上对这几名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讯问,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警方得知,这伙骗子两天前在苏州也做过案。据受害人王先生说两天前他也被这伙人用同样的方式骗走了自己随身的物品。
由于作案时间短、数额大,上海铁路公安以诈骗罪将他们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对于在火车站的这种诈骗行为铁路民警也这样提醒乘客,千万不要相信老乡、同乡、内部有熟人之类能买到票的话,这样才能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
主持人:诈骗罪目前,像我们今天案件当中的这种金额,量刑大概是个什么样的情况?
嘉宾:如果说是达到了7万的话,那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另外这个案件应该说还是比较恶劣,比较严重的一个诈骗行为,那么也就是说他在春运高峰期间利用这样的一个机会来欺骗弱势群体,乘人之危,这个我觉得性质还是比较严重的,估计要在10年以上裁量刑罚
二、今日说法一万块钱买了个啥是哪年播放的
2011年5月5日。
2011年5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一万块钱买了个啥2013年2月2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别让老爸老妈“中了招”2017年5月5日,广东电视台《今日关注》——佛山:老人迷信玉石床有病靠睡不吃药。
三、《今日说法》2011年5月10日到26日简介
《今日说法》2011年5月10日到26日简介如下。。 2011年5月26日今日说法,《当城管遇上小贩》 2011年05月25日《今日说法》 离家出走的少男少女 2011年5月24日今日说法,《惊魂60秒》。 2011年05月23日《今日说法》:母子在15年后相见 2011年5月22日今日说法,【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调查】 2011年05月21日《今日说法》:还我捐款 2011年05月20日《今日说法》99岁老人的身前身后 2011年5月19日《今日说法》夺命河道 2011年5月18日今日说法,突现大坑致车毁人伤,谁来买单? 2011年05月18日《今日说法》:路见不平车来填 2011年05月17日《今日说法》:疯狂大货车 2011年5月16日今日说法,百亿富豪离婚记。 2011年5月15日《今日说法》醉驾的你,【醉驾,刑!】 2011年5月14日今日说法,“女友”隐形数年,骗取钱财难辨雌雄 2011年05月14日> 今日说法 > 我的恋人是“明星” 2011年5月13日《今日说法》:老太太与县长 2011年5月12日《今日说法》:一纸遗嘱引纠纷 2011年5月11日今日说法,《消失在网吧里的男孩》 2011年5月10日《今日说法》:桂林KTV枪击事件 更多节目你可以进入今日说法栏目直接查看,
四、《今日说法》案例 急用 谢谢
你是湖工的?~、~“
我也在找,帮帮你吧~~
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方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无偿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新浪网站有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新浪网站依据该约定,对邮箱容量进行缩减,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
第十案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点评:一个“亲吻权”概念,令法学界为之惊诧,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
按照常识,任何一个权利,尤其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总是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是一个准备新创造的,并且有可能成为新的人格权的权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这就是,确定人格权也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
确认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要解决的是一个权利所“主管”的范围,就是这个权利所调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受害人的嘴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就是人体的各部位功能协调一致的发挥受到损害。一个侵害健康权,就什么都齐了,还要增加那些“亲吻权”之类的“劳什子”干什么?
“亲吻权”的问题就出在了“因事设权”上面。难道嘴有什么功能,人就享有什么权利吗?嘴还有吃饭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个“吃饭权”呢?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泛权利论”在作怪。在当前,确实有一种偏向,就是什么什么都叫“权利”。主张或者创造“泛权利论”者,如果都是为当事人着想,也就罢了;如果还有另外的什么意图,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懂什么是权利,什么应当是权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识应当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