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孩KTV唱歌时死在洗手间,家属向KTV索赔为何被拒?
随着生活的越来越好,许多男孩和女孩根本无法说出年龄,一些休闲娱乐场所也借此机会无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规定,接受未成年人消费。发生事故时,他们将拒绝承担责任,并以看不到所涉人员的年龄为由而逃避惩罚。那么,“无形的时代”真的可以作为休闲娱乐场所的盾牌吗?
俊俊(化名)在去世前是一名高中生,还未满18岁。在漫长的假期中,俊俊会见了强强,明明,郝浩,邢兴(均为化名)和其他学生一起玩耍,后来商谈在韶关市吴江区的一家KTV唱歌。由于是假期,一些人非常感兴趣,唱歌跳舞,沉迷于饮酒,直到清晨。
当时,俊俊有点喝醉了,所以他在私人房间的浴室里呕吐了。几分钟后,由于俊俊把门锁在里面,强强和其他人也想上厕所。几个人在门口等着,但他们等了很久。很久没有动静了。好几个人敲门,给俊俊打电话。没有回应,所以一些人去了私人房间旁边的浴室解决了这个问题。强强和其他人再次回到箱子后,他们仍然没有看到俊俊出动,没有人在敲门后回答。此时,强强有些惊慌,于是他们请服务员帮忙开门。 一打开门,几个人就被吓坏了,以至于醒了。他们看到俊俊脸色苍白,非常痛苦地掉进了厕所。面对这种情况,强强和几个同学急忙给120急救电话。令人遗憾的是,当救护车到来并由医生检查时,发现俊俊没有生命体征。
由于死亡,KTV负责人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他们对强强等四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经过尸检,俊俊体内的乙醇含量高达298.0mg / 100mL,符合气管内醉酒性呕吐引起的机械窒息的特征。除了杀人的可能性外,强强的家人向军人父母支付了2万元,KTV也向俊俊父母支付了3万元,以解决丧事。但是那些寄予厚望的孩子已经十多年了。俊俊父母真的很沮丧,对事发的KTV充满不满和不满。军人父母认为那个孩子当时不满18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禁止KTV进入。但实际上,KTV并未禁止将酒精饮料出售给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安全职责,KTV应该对待孩子。死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KTV认为,运营商是否有权检查客户的ID值得怀疑。KTV只能根据他们的着装,面孔和举止来区分顾客是否是成年人。当当晚包括俊俊在内的五个人进入KTV时,他们无法分辨自己是否是成年人。
作为未成年人,允许他进入并非不适当。此外,KTV在事件发生后一直在配合治疗,并履行了其安全义务,因此不应对赔偿负责。那么,如果双方坚持自己的意见,谁的主张更可靠? KTV应该为军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为了响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律,KTV是否做得没有错,真的没有责任吗?如果您想澄清这些问题,则还需要查看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KTV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使他们免于承担责任。我国的《青少年保护法》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法》明确规定,商业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在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 如果难以确定他们是否是成年人,则应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
换句话说,KTV有权合理地要求俊俊出示其身份证件,以证明他们已经是成年人。KTV以无权检查身份文件为由的辩护显然是站不住脚的。KTV在显眼位置没有明显的“次要禁止进入”标志,这也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上述法律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酒精,彩票或赎回彩票。烟草,酒精和彩票经营者应当设置标志,禁止向处于显着位置的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酒精或彩票; 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则应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
实际上,这里再次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者检查未成年人身份证件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KTV没有履行上述应有的合理审查义务。它接待了包括俊俊在内的多个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消费并提供含酒精的饮料。它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的,并且有过错。他的无所作为与俊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KTV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后,俊俊父母将KTV运营商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判,裁定KTV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俊俊父母支付19万元。但是,KTV对判决表示不满,并仍以无法确定俊俊年龄为由提起上诉。
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法院最近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18岁仅仅是年龄划分的一个节点,普通百姓不太可能对18岁左右的人的实际年龄做出准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法律明确规定,在难以确定进入者是否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商业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KTV显然未能履行其注意和注意的职责,并且是有过错的。因此,法院驳回了KTV的辩护。最终,韶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KTV负责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娱乐场所是否有权合理审查客户ID并非不可能,也不是娱乐场所接受未成年人消费的盾牌。 一般而言,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集中在夜间,人员交流更加复杂,并提供酒水服务,这对未成年人极具诱惑力,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不利于身心健康。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首先应遵守法律,其次,应承担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外部环境,并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合理审查客户身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 它必须长期坚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并延长自己的商业寿命。
男子参加生日宴会后醉酒身亡,KTV担责,该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过生日和朋友聚会吃饭,吃完饭再一同去KTV唱歌娱乐,这样的情形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场景了。人们在节假日和家人朋友聚会,或者是生日、纪念日等等为了庆祝重要的日子,往往都会选择这样外出就餐,或者去KTV高歌的方式来放松身心。这些原本是很正常、很常见的娱乐休闲方式,但是这其中却也暗藏着一些被人们所忽略的危机。在广东省广州市,就有这样一名男子因为聚会中饮酒过量,而后又没有被人及时发现,而因为酒精中毒不幸离世。
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
2018年年底,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小罗参加了一个朋友小冯的生日聚会,聚会地点选在了当地的一家KTV里。参加聚会的还有小罗的姐姐小娟,小武等人。在KTV里,小罗喝了很多酒,很快,他就睡倒在了KTV的包房里,期间小罗的姐姐小娟有事先行离开。随着聚会结束,小冯离开KTV后,小武也在离开之前,联系了小罗的姐姐小娟,让小娟尽快照顾她的弟弟小罗。
小罗最后被KTV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现时,已不幸身亡
小娟在得到小武的联系后,也很快来到了KTV,但是她却只是查看了弟弟,而后因为无法将弟弟带走而自行离开。
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动小罗,最终决定将小罗留在包房内继续睡觉。其后,KTV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房间时,因未能叫醒小罗便离开房间,当其第二次清理房间时即发现小罗已经身亡。据法医解剖,小罗死因系酒精中毒。事后,小罗家属将小冯、小武及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小罗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KTV负责赔偿5万元,其余人等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小罗家属的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小冯、小武对于朋友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KTV对于小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和失职,因此判决KTV赔偿小罗家属5万元的损失。对于聚会、酒场上,我们一定要摈弃劝酒的恶习,对于自己的酒量也要有把握,避免饮酒过多而对身体造成伤害。另外在聚会上发现有同伴出现异常,就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避免耽误了救治时机。
一起喝酒的死了 法律规定最高赔偿多少
1、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过程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规定“其它义务”虽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确是一个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尽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义务。司法实践中“相约自费旅游”的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知,因共同饮酒行为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最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因为违约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同时合同法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是不提供补救的。
邀请者对因喝酒导致死亡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有劝说及尽其他先行行为义务,则可以不负责任。 如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还有过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
扩展资料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组织者(含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
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
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度百科
男子KTV打工深夜猝死 老板要求支付赔偿款23万跑路是怎么回事。
014年7月,郑州市管城区李女士的儿子杨某到位于航空港区的一家KTV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12小时,杨某以上夜班为主,从下午6点到第二天凌晨6点。同年12月13日,悲剧发生了,大约凌晨4点,客人基本离开,杨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猝死。意外发生后,KTV的老板郭某支付了2万元现金后,就再也没有任何赔偿。2015年12月,李女士将郭某告上法院,法院认为由于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的真正原因已经无法查明,双方应各承担一半损失,各种费用计算后,郭某应支付赔偿款23万余元。
事后郭某已将KTV关停,行踪难寻,今年7月,李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牟法院执行干警王冬勇拿到案件后,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等手段,查得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轿车,经过多次布控,终于将该车扣留、查封。9月20日,双方在中牟法院执行局达成协议,同意以郭某名下的这辆车折抵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