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陪酒公主算违法吗
ktv陪酒公主是否算违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陪唱歌陪喝酒不涉嫌卖淫嫖娼就不违法。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分求专业人士解答,如果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可否有挽回的余地?
强奸属公诉案件,如果确属强奸刑事拘留到期后就会转为逮捕,继而会被依法判刑,不可能有挽回的余地。
ktv只是陪酒抓起来拘留几天
ktv只是陪酒,抓起来后不会被拘留。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在ktv单纯地陪酒,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那么陪酒人是不违法的,也不会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但是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违法行为的,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ktv涉黄被拘留最多会拘留多久
要是KTV涉黄被拘留10至15天。如果涉黄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会对当事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如果认罚态度比较积极诚恳的话,一般可以从轻处罚,给予十日的拘留就可以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宁波有一名男子到KTV里面去消费的时候,找了一名陪酒女子,但是消费了之后,在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离开了KTV。后来这名男子开车离开又遇到了这名女子,然后就说要把费用结清,就把这名女子骗上来说,并且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只能够选择报警,自己应得的费用才拿到。这些事件发生之后,男子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是92年出生的,之前就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次和朋友到KTV里面去喝酒,男子觉得人太少了不好玩,于是就叫杨某过来陪酒。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杨某输的比较多,所以喝了20多瓶啤酒,但这也不能够成为男子拒绝支付酬劳的理由。而且男子在和杨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还明确的说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男子却不以为然,觉得杨某并没有胆量报警。
后来男子在开车回家的时候,因为看到了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然后就通过KTV的经理给了杨某300块钱和88元的红包。但是这个时候杨某已经报警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男子又向KTV的经理付了500元的酬劳,还有88块钱的红包。后来为了确保没事,男子又在支付了3000块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的谅解书。但是在拿到证结束的时候,警方已经立案了,所以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然后男子又要求杨某以自己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去撤案,但是杨某不同意。
这个计谋被拒绝了之后,男子又让杨某到派出所去以自己卖淫和嫖娼为理由将这起案件撤销,而杨某依然没有同意。最后男子再想去找杨某去商量对策的时候,杨某已经离开了,而男子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依法拘留。从整个事件来看的话,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肯定构成犯罪了的,他当时的行为也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愿,事后不管出了多少钱或者有没有谅解书,都是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所以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共计三年4个月。
安徽一KTV内,18名男女当场被抓,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警方接到举报线索,在城北的一家KTV中,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当天晚上滁州来安警方便衣突袭该KTV,警方赶到现场,发现该厅KTV用龙虾馆的门面做幌子,里面正在进行有偿性陪侍活动。
警察在三间包房内共查获李某莹等9名女子为熊某某等9名男子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KTV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过审讯这家KTV老板,对自己无证经营并且提供营利性陪侍场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随即将这18名男女带回进行调查,当场被抓的这18名男女涉嫌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将会被依法进行处置,从建国以后我国就取缔了卖淫嫖娼,并且是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是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性质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卖淫嫖娼都是扰乱社会道德的不法行为,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
嫖娼卖淫都是违法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情节严重的,会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