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权是三权分立的什么权
在现代社会,军事权不是由一人或一个部门全部掌握的宣战权由立法部门(议会)掌握,宣布战争状态由行政部门(总统总理等)实施,具体作战指挥权由行政部门(总统)授权相关军官,战争罪行审判权由司法部门(军事法庭)审判。行政部门对战争的控制权相对较大一些。
二、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军权由谁控制比较好?美国的军权是由谁控制的?
美国总统同时是海陆空三军的统帅,但是对外宣战、派遣大规模武装力量都是要美国国会通过的。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军权也同样需要分立。
三、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有哪些,军权归谁?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有任期,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和军权。...
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为了执行这一职责,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的几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四、美国“三权”如何制衡??
一,三权分立。
美国独立以后国内没有了王权的干扰。彻底的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什么是三权分立呢?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美国军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美国没有用兵自重,用军权夺取、威胁政权的情况。
(一)立法权。人民通过普选,选出自己的议员(在中国叫做人大代表,在中国台湾地区叫做民意代表)组成国会。美国国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
(二)行政权。
行政机关最高长官为总统,也是国家元首。通过全民选举产生。一任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开会是若其他干都和总统意见不合,那也得按总统的意见办,最终拍板权在总统。
总统领导下属的国务院各部委。其中包括国防部(军权)、外交部。
总统选举出来以后,总统提名副总统,经国会讨论批准。总统直接任命各部部长。
中央银行,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美国人认为人权最重要的是财产权,钱不能随便交给别人管理。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向国会负责。
(三)司法权。
美国的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和议会,不受其管理和支配。独立行使审判权。美国人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美国的最高法院还有“违宪审查权”,这个词比较专业需要解释一下,就是如果法院认为议会颁布的法律,或者政府颁布的法规违反了宪法,或者违反了基本的正以和良知,有权宣布予以撤销。这防止了集体变态,杜绝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二,两官分途。
政府官员分为两种,一种叫政务官,由选举产生,包括议员,各级行政长官(总统、州长、市长),;一种叫事务官,就是公务员。事务官被认为是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制定了法律,得雇佣一些素质和各的人来执行法律,也就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日常操作管理。事务官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事务官和法官都不入党。美国人认为,法官是主持公道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公正,公务员是执行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公正,认真负责。政治问题就不劳烦这二位操心了。要是这二位参与了政治,执法就不公正了。
五、三权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那么国家的军队属于哪一类?
现代的中 国我想楼主大概也小有耳闻,从一些小说中也有提到过,也就是说军权是独立这三权,独立分立出来的专属于国家的一个部门。军队拥有自身的管辖权,地方行政不得干预。很多地方都怕军人,因为军队的管理不属于这三个权利中的任何一种,它是独立出来,直接由军队总司令领导的部门,直接听命于国家,但有时候可以自己采取措施。
以前军队是由政府掌控的,但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军政不分,极其容易产生地方官僚,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近现代的中国都采用这种军政分立的态度。
六、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三权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扩展资料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放活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农村土地活起来。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设计权利归属和流转规范,既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又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要的体制机制。
“三权分置”改革实行后,土地经营权就要为农户之外的主体经营农业、占有和使用土地而设定权利,需要在立法上规范与土地经营权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可以根据土地经营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合作社入股形成的经营权。一些地方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建立规模化的经营体制。在这种情形下,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种经营模式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在鼓励和促进的,这种经营权的法律基础问题已经解决,我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条文。
以租赁方式形成的经营权。这种类型的经营权是按照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由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订立租赁合同,经营权人因此获得法律承认的租赁权。合同法对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比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6个月以上的租赁应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当事人随时可以撤销约定;等等。如果依照这些规定,土地经营权就有了不得超过20年的时间限制;在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营权人获得的经营权就存在不确定性。
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在“三权分置”的法律实践中,有必要强化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经营权物权化之后,同债权性质的租赁权会有很大区别。该权利的存续期间可以跨越合同法规定的20年最高期限,满足权利人长期生产经营的需要。
另外,把经营权依法确定为一种物权,也强化了这种权利进入市场的能力。我国物权法中已经有了在用益物权基础上再设置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土地上的权利一般期限较长,可以在此之上再设定权利。将经营权视为一种物权,在实践中可以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不论是转让还是设置抵押,法律上的操作都更为方便,也可以为农户带来更有保障的财产收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三权分置
人民网-人民日报大家手笔:完善“三权分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