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韩语高手麻烦翻译一下。非常感谢

(善意的忠告:楼上的翻译有些不适当)

社会连带关系蕴含一种有利于人们团结一致的机制。这种机制支配着人们的精神,要求人们尽可能地开展活动,并尊重别人的活动,否则就会影响其他的人;它要求人们为自己和他人谋幸福和减少痛苦,否则,一个人的苦难会波及其他的人。即在连带关系中,一个人的不幸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的人受惠。

사회연대관계에는 일종 사람들간의 단결협력에 유리한 체제가 포함된다.이러한 체제는 사람들의 정신을 지배하여 더많은 활동을 전개하고 타인의 활동을 존중할것을 요구하는데 그러하지않을경우에는 다른사람들한테 영향을 끼치게 된다.이는 사람들이 자신과 타인을 위해 행복을 도모하고 고통을 덜어낼것을 요구하는데 그 반대일경우에는 한 사람으로 인해 다른 사람까지도 고난을 겪게 된다.다시 말해서 사회연대관계에서는 한 사람의 불행이 기타 모든 사람한테도 영향을 끼치며 또한 한 사람의 행복으로 인해 기타 모든 사람들이 그 혜택을 받을수도 있다.

在社会保障法中,社会权主要体现为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在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因素而影响其生活水平的维持、提高时,可请求国家、社会予以援助的权利。

综上,以社会组织为中介的社会成员间的间接互助,是不同层级间人们的依存和作用关系,是个体对群体、成员对所属组织的要求的反应,体现的是社会权思想,不仅具有横向连带的特性,而且含有纵向连带的因素;这种社会连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由权赖以依存的横向社会连带的不足。

사호보장법에서 사회권리는 주로 사회보장권리로 체현된다.사회보장권리란 사회성원이 로령,질병,실업 또는 공상으로 인해 생활수평을 유지하거나 제고하는데 저애가 될 경우 국가 혹은 사회에 청구하여 원조를 받을수 있는 권리를 가리킨다.총적으로,이는 사회조직을 중계로 한 사회성원간의 간접적 호조관계이고 부동한 계층의 사람지간에 상호의존하고 상호작용하는 관계이며 개인이 집체에게,모성원이 그 소속조직에게 요구하는 반응이므로 일종의 사회사상을 체현하였는데 횡적연대의 특성을 가졌을 뿐만아니라 종적연대의 특성도 포함된다.이러한 사회연대는 일정한 정도에서 자유권이 의존하는 횡적사회연대의 부족점을 채워주었다.

二、连带学习和附属学习的区别

连带学习和附属学习的区别如下:

1、附属学习:在学习正规课程的内容时,学生在有意无意之间接受的态度。

2、所谓连带学习,指的是学习者从“正式”学习的经验或知识中所学到的只是一部分。

3、“连带学习”理论是由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杜威(John。Dewey)提出来的,该理论一经提出就持续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连带学习的作用:

动物为了适应变化的环境,需要学习,而人不仅要适应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使环境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这就更需要学习。广义地说,学习与生命并存,对一切具有高度组织形式的动物而言,生活就是学习,但生物的发展水平不同,它们生存的环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学习在它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同。有人认为,低等动物的生活方式极为简单,只要依靠本能行为就能适应环境、取得平衡。例如,没有神经系统的原生动物只有最低的感应能力,对学习几乎没有要求或要求极低。

三、连带学习的概念

“连带学习”理论是由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杜威(John.Dewey)提出来的,该理论一经提出就持续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从隐性课程的角度来看,学术界有关“软技能”概念以及“场”效应问题的探讨也在逐渐升温。

3.传统研究这些问题主要的切入点是微观视角,前人研究多对三者一般状况分别进行评价研究,笔者拟从隐性课程角度入手,尝试探讨在隐性课程视阈下“连带学习”、“能”与“场”效应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及作用原理,理清三者在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异同,可以使得研究者在高等教育的隐性课程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

四、附属学习和连带学习的区别

附属学习和连带学习是有区别的,复数学习是为了完成某一项任务而附加的笔袋的一种学习,而连带学习是指跟他相关的某一个领域进行学习。

五、社会连带主义 是什么意思?

社会连带主义 是以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社会

学理论流派,在政治学、法学等领域中也有较大影

响。20世纪初,法国社会学家蒲日热发表《连带关系》、《连

带关系的哲学论》二书,系统提出和论证了社会连带关系

学说,奠定了社会连带主义的理论基础。法国法学家、社

会学家狄骥也是主要代表人物。他们认为,由于人们共同

的、不同的需要,产生了同求、分工两种连带关系。只有通

过连带关系与他人合作,人们才能实现共同或不同的需

要。因此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最高原则,是一切社会规范

的基础。国家、法律、政治只是社会连带关系的反映,只能

促进、保护这种关系。所以应该用“国家公务概念”代替传

统的国家主权概念,用“社会职能概念”代替公民权利概

念。而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都是

有连带关系的职责,也只有彼此合作才能互相实现需求。

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

六、三大法学学派及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⑥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启示。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 "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 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 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⒁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