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的历史
从史料来看 早在1600年前,深圳地区就曾有过移民浪潮,内地人曾为开发新安立下了汗马功劳。在东官郡所辖六县中,第一个就是宝安县,县治与郡治同在一处,系江海交通要冲,海防军事重镇。新安故城开创了深圳城市发展的源头,成为深圳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历史的变迁经常表现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新安故城的发展变化也是如此。梁天监六年(507年),东官郡改为东莞郡,陈将郡治移至增城。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年),将宝安县名改为东莞,县治从南头移到今天的东莞市。到了五代,宋、元以后,深圳在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都发生过一些变化。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南头城,即明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广州左卫千户崔皓在原旧城址上修建的“东莞守御千户所城”。明万历元年(1573年)从东莞县又分设新安县,以该所城为县城。/据近几年的考古发现,深圳迄今已有6000年的历史。据有关地下考古挖掘和地面古代遗址的资料表明,深圳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大黄沙、大梅沙沙丘遗址发现的陶器、石器显示,早在五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生息在这片美丽富饶的土地上。 创造了深圳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目前已查明,深圳有文化遗址103处,古墓葬234处,古建筑和历史纪念建筑68处,近现代史迹和革命纪念建筑97处,旧海关税 站和界碑等有12处。经过筛选,市政府已分3批公布了36处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的大鹏城和“中英街”界碑于1989年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深圳地处南中国海之滨,椰风海韵,细浪白沙,景色怡人,历来被视为“华夏南大门、连陲风景线”。自东晋以来,深圳在政治、文化、经济、交通及海防军事等方面就有重要的地位。考古材料证明,早在五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劳动、生息、繁衍在深圳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
自秦之后,深圳百越族居民已统属封建中央集权统制,汉在深圳已有盐官之设,在南头、西乡、沙井、大鹏以及香港李郑屋村等地,均发现汉代墓葬。从葬礼及出土文物看,当时已融合了先进的中原文化。
东晋南朝250多年间,是深圳鼎盛时期,置东官郡,领宝安、兴宁等六县,管辖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及惠阳一带,当时的宝安县辖地大概为今天的东莞市、深圳市和香港地区。
唐代深圳水域成了海路交通要冲。在南头设屯镇,驻有岭南节度兵;宋代设“巡海水师营”,宋代以来,深圳成了中国南方海路交通贸易的枢纽,经济上有着重大的发展。
明代是深圳历史上的中兴时期,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筑南头东莞守御千户所城和大鹏守御千户所城。稍后立南头寨,形成宠大的军事机构,为“虎门之外卫,、省会之屏藩”,抵御倭冠、海盗以及其他外来侵略者。明正德十六年(1521年),南头军民在巡海道汪宏的率领下,在南头海域歼灭了葡萄牙舰队。
到了清朝嘉庆年间,新安县居民已达到225979人。人口大增,农业生产和渔、盐业得到很大的发展。
民国二年(1913年),新安县复名宝安县,治所仍设在南头城。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才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深圳人民为民族解放写下了可歌可泣的篇章。特别是抗日东江游击纵队,活跃在惠东,宝一带,狠狠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并将困于香港的文化人士护送到解放区,为中国的文化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深圳历史悠久,文化发达,因此文物古迹丰富,风景名胜屯为数不少,如晋、隋时期的“晋绩隋园”庙,唐代的海光寺,灵渡寺南唐的怀度寺,宋代的赤湾天后庙,明清两面代的“新安八景”,以及伶仃山、龙岐澳、七娘山等。
到20世纪80年代,深圳被辟为中国第一经济特区后,旅游业发展异常迅猛,新建的旅游景点及设施独具魅力,并以其新奇、特、异的风格蜚声海内外。
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第四条 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单位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六条 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建筑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但违法建筑行为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深圳有哪些古遗址?是历史的哦,求求各位了,我要交作业的!!
1、沙井蚝屋:
位于宝安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宝安有上千年的养蚝历史,是世界上最早人工养蚝的地区,墙的底部到墙的顶部,整面墙都是用牡蛎壳做的,是深圳最古老、保存最好的蚝壳屋。
2、宋少帝陵:
位于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村少帝路、赤湾公园和赤湾小学旁边。它在早期被称为宋少帝墓,它是南宋末代皇帝赵昺的陵墓,也是广东省唯一一座宋朝皇帝的陵墓。宋少帝陵远没有一般皇帝陵那么大气,整个陵园几乎一览无余。陵园北依小南山,南临伶仃洋。
3、南头古城:
现存古城始建于明代洪武二十七年,南头古城是最早的盐业机构。公元118年,汉朝在全国28个县设立盐官。南头古城包括牌楼、南城门、新安县衙、新安监狱、海防公署、东莞会馆、关帝庙、文天祥祠、鸦片烟馆、接官厅、聚秀楼、义利押当铺、陶米公钱庄等十余处人文历史景观。
4、赤湾古炮台:
赤湾古炮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半岛的深圳鹰嘴山顶端。赤湾自古就是个战略要地,赤湾炮台始建于清康熙五十六年,当时的广东巡抚杨琳主持修建沿海炮台、城垣、防地等军事设施126处,其中炮中26处,其中包括了现在的赤湾古炮台。
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布防珠江口,重修了赤湾炮台,赤湾炮台也为林则徐禁烟曾立下汗马功劳。
5、赤湾天后宫:
赤湾天后宫,又被称为妈祖庙,位于南山区赤湾村旁小南山下。天后宫创建时期可追溯到宋代,明、清两朝多次修葺,规模有所增大。明永乐初年,著名的郑和奉明成祖朱棣之命,率领舟师远下西洋,开创海上“丝绸之路”,赤湾天后宫就是他行程里重要的一站。
四、深圳的历史文化?
“深圳”地名始见史籍于1410年(明永乐八年),于清朝初年建墟。当地方言俗称田野间的水沟为“圳”或“涌”。深圳正因其水泽密布,村落边有一条深水沟而得名。
深圳的经济特区发展史虽只有40多年,拥有着6700多年的人类活动史(新石器时代中期就有土著居民繁衍生息在深圳土地上)有着6000多年的人类开发史和海洋经济发展史、1700多年的城市史、600多年的海防史、悠久的广府民系和客家移民史。
扩展资料:
深圳地处中国华南地区、广东南部、珠江口东岸,东临大亚湾和大鹏湾,西濒珠江口和伶仃洋,南隔深圳河与香港相连,是粤港澳大湾区四大中心城市之一 、国家物流枢纽、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中国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之一。
并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深圳水陆空铁口岸俱全,是中国拥有口岸数量最多、出入境人员最多、车流量最大的口岸城市。
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第四条 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者单位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当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照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已支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六条 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建筑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限制,但是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和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