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源地应该怎么填写才正确

生源地是申请生源地贷款的重要信息,在日后参加工作时也非常重要,那么生源地怎么填写才正确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盘点一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生源地填写标准

1、据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以不同户籍参加过多次高考的考生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从16年起,以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毕业生生源地指本科、大专毕业生在大学录取前的户籍所在地。

3、把户籍迁到就读大学的毕业生,是毕业后户口迁移证明填写派往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4、若该生把户口转至工作单位,该生的生源地以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本科生的生源地怎么填

本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为在哪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高考,就是哪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源。对于高中异地(办理了异地的集体户口)的情况,以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例如:A同学在吉安就读小学和初中,高中在南昌就读并参加高考,录取了北京的大学。则生源地是吉安。如果A同学毕业以后去广州工作,并且迁移户口,则户籍是广州,生源地依然是吉安。

另外,多次以不同户籍参加过多次高考的考生来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例如:① A同学是山东人,以山东考生的身份参加了高考,没有考上大学,第二年,A同学把户籍转到了海南省,以海南考生的身份参加了高考,并且考上大学。则A同学是海南户籍、海南生源。

② 如果A同学户籍是A市A区,高中学校是A市B区,在B区的学校参加高考,则A同学的生源地为A市A区。

二、生源地区怎么填

生源地区的填写分为以下三大类:

1、本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为在某省市参加高考,就是某省市的生源。对于高中异地的情况,以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研究生的生源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大学起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高考学籍所在地;若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落户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3、公务员的生源地:所报考公务员时,考生毕业时的大学所在地和高考时的学籍所在地。

三、生源地到底怎么填写?

生源地填写到地级市,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考生的生源地为辽宁省鞍山市。

生源地以户籍为标准,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从2016年起,以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对于以不同户籍多次参加过高考的考生来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生源地以教育局的系统信息为准。

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若入学后因父母工作变动而家庭地址变更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毕业生家庭所在地的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已婚女性的生源地为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

扩展资料:

不同类型的人生源地的确认方法:

1、本科生的生源地

本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为在哪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高考,就是哪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源。对于高中异地(办理了异地的集体户口)的情况,以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研究生的生源地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大学起连续攻读的(即全日制),其生源地为高考学籍所在地;若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落户(非集体户)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3、公务员的生源地

所报考公务员时,考生毕业时的大学所在地和高考时的学籍所在地。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生源地

四、生源地怎么填

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即父母户口所在地。

毕业生生源地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即父母户口所在地,若入学后家庭地址变迁,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毕业生家庭所在地的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毕业生生源地与大学所在地的户籍没有关系,与毕业时的户口所在地也没有关系。生源地以从哪里参加高考所填写的户口所在地为标准,不随户籍的变化而改变。

生源地是人们的一个重要的信息,在很多的材料填写中,都要求填写生源地。生源地一般是以户籍作为标准,对于学生而言,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就是生源地,如果以不同的户籍,多次参加高考的学生而言,那么,就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作为生源地。

生源地最终以教育系统中的信息为准,因此,生源地与中间是否变化过户籍没有任何关系,只与人们参加高考的时候,所填写的户籍信息有关联。对于一些毕业生而言,可能还要办理生源地变更手续,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由学校上报省市教委审核,然后就可以为毕业生办理相应的生源变更手续了。

五、生源所在地怎么填写

考生生源地填写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如果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户籍所在地就是户口本上地址。生源地就是指参加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不随户籍的改变而改变。如果多次以不同户籍参考,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学籍所在地为生源地。考生生源地的填写需明确至地级市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