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给交的医保是全国通用吗?
目前医保卡不能在全国通用,因此医保卡的使用依旧只限于参保地。但是若在外地就医,在外地就医前,可以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那么之后在备案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费用都可以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不用来回两地跑。
一、医保卡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用于购药:参保者在医保定点零售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时,可以使用医保卡进行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每半个月医保卡的购买额度为200以内。
2、用于看病:参保者患病时,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对于门(急)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使用医保卡。主要的流程为: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医保卡。
3、用于帮亲人缴纳医保费用:参保者在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缴款协议以后,可以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限两人以下。
4、用于体检:参保者可以使用个人帐户结算在市属以下(含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除此之外,医保卡还有很多其他的功能,据其他媒体称,我国医保卡在今年也可以在健身房使用了,但是目前这一项并没有扩展到全国适用范围,应该还只是在其他地区进行试用。
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记得要及时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携带身份证到开户储蓄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一般7天后可领取新卡。以上是我的相关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二、医保是全国通用的吗
法律分析:医保卡不是全国通用的,限于投保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社保卡具备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方便群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医保可以全国通用吗
医保卡不是全国通用的,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社保卡是全国通用的,全国通用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后,具备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方便群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医保卡全国通用吗
医保卡全国通用吗?目前医保卡还不能在全国通用,并且医保卡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因此医保卡的使用依旧只限与参保底。但是若在外地就医,还是可以有办法用医保卡报销的,在外地就医前,可以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那么之后在备案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费用都可以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不用来回两地跑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的流程1、在参保地社保局领取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2、确认医疗记过名称以及居住地,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所在管理单位盖章;3、将登记表交给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医疗备案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申请表上登记的医疗机构就医才能用医保卡报销。如果需要变更医疗机构,需要回到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更改异地就医机构手续。社保卡是全国通用的,医保卡不是全国通用的,限于投保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医保全国通用么
【法律分析】:通用,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标准全国统一,跨区域互认,参保人可以依此在全国办理有关医保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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