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2022二婚重组家庭生育政策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
广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山东省有多少人口2022总人数
截止2022年8月,山东省没有更新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山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152.75万人。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山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152.75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下同)的9579.3万人相比,十年共增加573.4万人,增长5.99%,年平均增长率为0.58%。
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3518.4万户,家庭户人口为9486.8万人,集体户186.1万户,集体户人口为665.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0人,比2010年的2.98人减少0.28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062.2万人,占99.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0.5万人,占0.89%。与2010年相比,汉族人口增加555.5万人,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7.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增长0.13%。
相关内容: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北纬34°22.9′—38°24.01′、东经114°47.5′—122°42.3′之间。境域包括半岛和内陆两部分,山东半岛突出于渤海、黄海之中,同辽东半岛遥相对峙;内陆部分自北而南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4省接壤。山东东西长721.03千米,南北长437.28千米,全省陆域面积15.58万平方千米。
山东省境内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东部缓丘起伏,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列其间的地形大势。泰山雄踞中部,主峰海拔1532.7米,为山东省最高点。黄河三角洲一般海拔2—10米,为山东省陆地最低处。
四、山东省产假规定2022
山东省产假规定是这样的:
1、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六十日的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那么职工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
2、山东省还会给予男方7日的护理假,让男方可以照顾女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山东省人口有多少准确数2022
截止2022年8月,山东省没有更新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山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152.75万人。
2019年,山东省出生人口118.39万人,出生率11.77‰;死亡人口75.44万人,死亡率7.50‰;自然增长率4.27‰。截至2019年末,山东省常住人口10070.21万人。其中,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8.06%,15-64岁人口占66.17%,65岁及以上人口占15.77%。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1.51%,比上年末提高0.33%。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山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152.75万人。 [77] 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下同)的9579.3万人相比,十年共增加573.4万人,增长5.99%,年平均增长率为0.58%。
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3518.4万户,家庭户人口为9486.8万人,集体户186.1万户,集体户人口为665.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0人,比2010年的2.98人减少0.28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062.2万人,占99.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0.5万人,占0.89%。与2010年相比,汉族人口增加555.5万人,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7.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增长0.13%。
2021年全年,人口总量平稳增长。年末常住人口10169.99万人,净增4.9万人 [106] 。其中,0-14岁人口占18.42%,15-64岁人口占65.66%,65岁及以上人口占15.9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3.94%,比上年末提高0.89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75.04万人,出生率7.38‰;死亡人口74.83万人,死亡率7.36‰;人口自然增长率0.02‰。
山东简介
山东省(Shandong)是中国华东地区的一个沿海省份,简称鲁,省会济南。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北纬34°22.9′-38°24.01′,东经114°47.5′-122°42.3′之间,自北而南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4省接壤。山东东西长721.03千米,南北长437.28千米,全省陆域面积15.58万平方千米。2021年山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169.9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7.24万人。
六、山东省陪产假规定2022
2022年山东省的陪产假为7天。在山东省工作的男职员可享受7天的陪产假期,且在休假期间,工资也照常发放。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凡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因此,在山东工作的男性员工的配偶生育的,可以享受7天的陪产假。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