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是怎样的?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机制是否有利于自身的成长;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为自己所接受。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来看,利益分配模式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当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仍处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状态,规模化、专业化的目标仍然是一种理想。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佣金制。律师个人工资的比例一般为劳务收入的60%,有的比例较高。这种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但这种分配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向心力是不可能形成的。
律师更关心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甚至形成了只关心个人利益而不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律师之间缺乏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团结合作的困难。律师追求个人利益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资产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
二、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三、合伙律师和专职律师怎么算成本
合伙律师平分,专职律师提成参照律师85%、律所提成15%。
合伙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年限3年以上,有独立承办诉讼或非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认同律师事务所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分为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和创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提成参照律师85%、律所提成15%(含税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律所为专职律师提供大厅隔段办公。
四、律师合伙人分几级
律师合伙人分几级要根据具体情况,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比如,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等级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