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中国古代五刑之一的妇女“幽闭”之刑是啥时候取消的?
阶级社会出现之后,刑法就成为国家统治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和专政性。从刑法的轻重上,可以直接看出一个社会的兴衰。中国历史绵延五千年,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着“五刑制度”
奴隶社会的五刑
奴隶社会的五刑,分为下面几种:墨、劓、剕、宫、大辟。
其中前四种,都是对人体进行残害或者折磨,至于最后一种是剥夺人的生命。这五种形式,都是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反抗,维护自己统治的暴力工具。
墨刑,又叫琼刑,就是在奴隶或者犯人的脸上刺字,或者刺上其他的符号。
劓刑,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
剕刑,剁掉犯人的脚趾。
宫刑,这个大家都都知道,就是男子腐之,女子幽闭,让其不能生育。
大辟,那就是死刑,有很多的方式,斩、杀、焚等等。
奴隶社会的五刑,起源于夏朝,成型于商朝,完善于周。
那个是的刑法,与战争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之下,军法就是刑罚,刑罚也是军法,基本上互相通用,可以随心所欲。
当时社会动乱,军队是君主主宰国家的唯一力量,后期的刑罚也是从军法演变而来。
在奴隶社会,一般征服异族,都要通过军队战争,来扩大势力范围,而对于被征服的人,只能用刑罚的方式进行镇压,从而维护统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国家的制度也逐步的完善,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军法和刑罚逐渐的分开,并制定成文法典籍。
奴隶社会的五刑最大的特点,那就是残酷。
割掉鼻子,去掉髌骨、施于腐刑,还有名目繁多的死刑方式,将其残酷性,变现了淋漓尽致。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当时的阶级矛盾到底有多尖锐,奴隶主只能通过这种,残暴、野蛮,血腥的酷刑维持统治。
被储值的犯人,除了大辟的死刑之外,其余的还要去做苦役。
并且这些人的地位,比正常的奴隶还要低下,随时都有被折磨而死的可能。
封建制度下的“五刑”
到了封建制度下,“五刑”相对来说,就稍微的温和一些分为笞、杖、徒、流、死。
这个“五刑”制度的形成,经历了10多个朝代的变革,一直到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中,才完全的定型。
这个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期:
1,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集成奴隶制度“五刑”,并加大了其的残酷性。
2,汉文帝刘恒,废除了肉刑,用笞、徒刑代替,这个时期,刑罚开始变革。
3,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对刑罚进行简化。
刑罚制度依附于法律制度,经济变革之后,法律制度也随之改变。
奴隶社会后期,社会制度发生巨大的改变,逐步的进入了封建社会。
初期,封建社会演习沿袭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并在基础上做出了巨大的改变。
秦朝时期,奴隶社会的“五刑”,不在是一个单一刑罚,可以综合使用。比如《秦简》中记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踪刺以为城且。”
也就是说犯人不仅要被割掉鼻子,还要在脸上刺字,最后还被罚做苦役。
商鞅变法之后,秦王朝的死刑,更是名目繁多,比如:
凿颠,抽胁,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等等,还出现了株连三族、五族、九族。
由此可见,秦朝时期,不仅继承了奴隶社会的“五刑”政策,还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发扬光大,商鞅变法之中,也推行严峻的历法。
胡亥继位之后,更加变本加厉,推行残酷的肉刑,诛杀忠臣,灭九族,可谓是将刑罚的野蛮性推到了顶端。
汉高祖刘邦继位之时,仍沿用秦朝的律法刑罚。
一直到汉文帝时期,阶级矛盾有所缓和,封建制度逐渐确立,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社会也逐渐的安定下来。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汉文帝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比如,将剕刑改为弃市,纳入死刑之中,并且废除了宫刑等等。
尽管随着阶级矛盾时而尖锐,时而缓和,奴隶时期的“五刑”制度,也出现过反复的情况。不管怎么说,汉文帝的改革,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经过漫长的波折,一直到隋朝时期,封建五刑才正式确立。
隋文帝当上皇帝之后,对刑罚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订,颁布了《开皇律》。
一直到唐朝时期,李世民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修订了唐朝律法,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成为封建社会的永久性刑罚制度。
二、琼刑是一种什么刑法?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秦孝公已经决定任用商鞅了,商鞅想要变法,又担心天下对自己的非议。
新法准备就绪后,还没公布,他恐怕百姓不相信,就在国都后边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招募百姓中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给十金。
百姓觉得这件事很奇怪,没人敢动。又宣布“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走了,当下就给了他五十金,借此表明令出必行,绝不欺骗。事后就颁布了新法。
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触犯它。”将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琼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第二天,秦国人就都遵照新法执行了。
新法推行了十年,秦国百姓都非常高兴,路上没有人拾别人丢的东西为己有,山林里也没了盗贼,家家富裕充足。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不敢为私利争斗,乡村、城镇社会秩序安定。当初说新法不方便的秦国百姓又有来说法令方便的。
三、商鞅轶事的译文
秦孝公已经决定任用商鞅了,商鞅想要变法,又担心天下对自己的非议。新法准备就绪后,还没公布,他恐怕百姓不相信,就在国都后边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
招募百姓中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给十金。百姓觉得这件事很奇怪,没人敢动。又宣布“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走了,当下就给了他五十金。
借此表明令出必行,绝不欺骗。事后就颁布了新法。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了新法。
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触犯它。”将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
以琼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第二天,秦国人就都遵照新法执行了。新法推行了十年,秦国百姓都非常高兴,路上没有人拾别人丢的东西为己有。
山林里也没了盗贼,家家富裕充足。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不敢为私利争斗,乡村、城镇社会秩序安定。当初说新法不方便的秦国百姓又有来说法令方便的。
出自: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原文:
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之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
扩展资料:
背景事件:
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中原各诸侯国落后。贴邻的魏国就比秦国强,还从秦国夺去了河西一大片地方。
公元前361年,秦国的新君秦孝公即位。他下决心发奋图强,首先搜罗人才。他下了一道命令,说:“不论是秦国人或者外来的客人,谁要是能想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就封他做官。”
秦孝公这样一号召,果然吸引了不少有才干的人。有一个卫国的贵族公孙鞅(就是后来的商鞅),在卫国得不到重用,跑到秦国,托人引见,得到秦孝公的接见。
商鞅对秦孝公说:“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注意农业,奖励将士;要打算把国家治好,必须有赏有罚。有赏有罚,朝廷有了威信,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
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可是秦国的一些贵族和大臣却竭力反对。秦孝公一看反对的人这么多,自己刚刚即位,怕闹出乱子来,就把改革的事暂时搁了下来。
过了两年,秦孝公的君位坐稳了,就拜商鞅为左庶长(秦国的官名),说:“从今天起,改革制度的事全由左庶长拿主意。”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
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金子。”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
有的说:“这根木头谁都拿得动,哪儿用得着十两赏金?”有的说:“这大概是左庶长成心开玩笑吧。”大伙儿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
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一分也没少。
人物介绍: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
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商鞅通过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
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其子秦惠文王继位。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指为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鞅轶事
四、秦朝的刑法有那些,车裂,还有呢,
历史文献对秦法的记载并不多,根据有关资料和研究文献可做个简单归纳如下: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所谓抽胁,可能是指抽筋拔骨;所谓镬亨(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官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政府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五、秦惠文王赢驷少年犯法犯了什么法?有相关记载么?
史记没有记载秦惠文王赢驷少年具体犯了什么法,记载了赢驷犯法被处罚。
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原文: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译文: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了新法。
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触犯它。”将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琼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
扩展资料:
太子嬴驷被商鞅处罚以后,法令便畅行无阻,秦国越治越好,但商鞅却得罪了嬴驷。等到秦孝公去世,嬴驷登基,一想起当年受罚之事就很不高兴。加之这时商鞅威望极高,家家户户都知道商君之法,嬴驷对商鞅有所顾忌,公子虔等一帮人就乘机捏造谣言说商鞅造反。
于是,嬴驷便派人抓捕商鞅,商鞅逃到封地起兵攻打郑县,兵败被杀,嬴驷将商鞅的尸身车裂,并族灭其家,巩固了自己的权利和地位。
六、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谁提出来的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秦国商鞅在《秦律》中提出的。
秦律,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
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原文: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翻译: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触犯它。”将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琼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