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评定标准

重伤造成肢体残疾、毁容、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损害,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损害人的肢体或外貌,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害,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各种轻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最新

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拓展资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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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重伤造成身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伤害,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轻伤造成身体或者面部损伤,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或者对人体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伤害,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到伤残):轻伤:由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伤或轻微功能障碍。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