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的形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这三种,具体方式又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几种方式。
比如这几年药品各地开始集中采购,具体方式主要是竞争性谈判,主要就是未来把采购价压到最低。
二、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而是自己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不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自己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自行采购。财政部门也没有权批准采购人合法合规的自行采购。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决定,没有任何规定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则不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政府采购类别
对于广义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三种类型: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目录外限额下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属于狭义的政府采购。而目录外限额下采购在实践中一般称为自行采购。
1、集中采购指:无论限额,只要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2、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
3、目录外限额下采购(实践中又称“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项目。需要注意,此“自行采购(采购的类别)”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采购的实施方式)”不是一个概念,不可混淆。政府采购法中“自行采购”是指一种采购的实施方式,即分散采购可以采取“自行采购”方式或委托采购方式。
四、企业一般都有哪些采购模式?不同行业采购模式有哪些不同呢?
企业一般有四种采购模式,一种是战略采购,一种是招标采购,一种是比价采购,一种是自行采购。
1、战略采购一般属于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企业要长期使用这些物资设备,且采购金额很高,企业无法短时间进行付款结算,例如:建筑单位的钢材,动辄就上亿的钢材款,企业往往通过战略采购的方式,将付款方式约定为商业承兑、银行承兑等。
钢筋(螺纹钢)
2、招投标采购,这种采购一般用于金额相对较大的物资设备采购,例如:混凝土、防火门、装饰材料等等,这些材料一般用量大且金额较高,一般一年几十万到几百万,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成本。
防火门(乙级防火丁级防盗)
3、比价采购,用量小且总金额较低,例如物料制作、印刷物资、办公用品(打印机、笔记本等),可能一年也就几万块钱。
打印机
4、自行采购,就是零星采购,没有计划性,有时发性,比如水龙头坏了一个,可以自己去建材市场或者五金店买一个。
水龙头
5、不同行业的采购模式有哪些不同呢?一般大型地产、建筑、制造业多用战略和招投标采购,很少采用比价与自行采购,中小型企业一般使用比价采购,自行采购具有特殊性,不代表普遍性,每个公司都会发生。其实决定采购模式的根本因素是企业的规模,规模小的公司不会发生大宗大金额的物资设备,反之亦然。
6、如果有其他采购问题可追问,也可以私信,知无不言。来自一个10年采购行业的老同志,字字手码,望采纳。
五、什么是“自行采购”?
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否则,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法定条件,则不得自行采购,而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就采购监管而言,对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仅仅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而对自行采购项目放松监管,放任自流,极有可能给采购人化整为零、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行为以可乘之机,势必顾此失彼,极大地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百度百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